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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后分手 男子索要20多万彩礼

2024-06-15 04:39 阅读了

分手后李明(化名)要求

前女友赵芳(化名)

退还20余万元彩礼

彩礼可以退吗?

什么情况下能退?

近日

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次性说清

关于彩礼的那些事

↓↓↓

案件详情

李明与赵芳原系男女朋友,二人相识3个月后同居。李明称,其母第一次见赵芳时给付彩礼1万元,双方父母见面时给付彩礼20万元。李明的亲属还付给赵芳9000元彩礼。李明为结婚购买钻戒一枚,花费54200元,其中,赵芳垫付了29000元。

赵芳称,李明的母亲给付的是红包,李明的亲属给付的9000元是赠与,不同意返还。赵芳认可20万元彩礼已收到,并称已用上述款项购买结婚用品、衣服、包,以及用于日常生活及李明医疗费等,花费40000余元,购买个人物品(化妆品、包、大衣)花费65000余元。

同居2个月后,李明与赵芳诸多问题意见不统一,导致双方无法继续谈婚论嫁。李明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赵芳返还彩礼21.9万元,返还订婚钻戒折价款25200元。

法院判决

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明、赵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赵芳认可收到彩礼20万元,对于李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,应予支持。

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,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较大、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及购买结婚生活用品的实际情况,酌定赵芳返还李明15万元,妥善平衡双方利益。

关于李明主张赵芳返还其母亲给付见面礼1万元、亲属给付礼金9000元,该部分钱款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赠与,不应认定为彩礼,对李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对于李明给付赵芳钻戒一枚,从形式上看确属赠与行为,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,其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,故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,现双方既然已不打算结婚,那么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也就消失,受赠人应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。因钻戒购买价值为54200元,购买戒指时赵芳出资29000元,故李明要求赵芳返还钻戒折价款25200元理由正当,法院予以支持。

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:赵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,十日内返还李明彩礼15万元,返还钻戒折价款25200元。

以案释法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”

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互相交付的礼金和财物,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,其成交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。本案中,李明、赵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短暂同居2个月,赵芳认可收到20万元彩礼,基于此,李明要求返还彩礼款项符合法律规定。

综合:冰城+客户端、哈尔滨政法

来源: 新闻夜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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